上海公司解散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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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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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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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怎么写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4日 来源:上海公司解散赔偿律师
[导读]:  张茜律师,上海公司解散赔偿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

 张茜律师,上海公司解散赔偿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怎么写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 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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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新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


  原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二、债权的相关问题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第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第二,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


  三、债务的相关问题


  公司内部股权发生变化,同时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情况就要复杂得多。


  有人认为,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根据法律后果来看,公司资产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股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因此,股权转让与公司债务没有联系。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实践当中,外部的债权人往往会担忧自己这笔债权能否真正收回。也就是说,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内部治理结构发生改变,虽然从当时的状态来看,公司的账面资产并没有发生减少,偿还能力并未减弱,但是,公司内部结构的变化很可能给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带来外部第三人无法预料,至少是难以预料的改变。公司的战略转型使得持有对公司的长期债权的外部债权人的远期利益无法实现。这样,由股东转让股权导致公司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并影响到公司长期债务的偿还,这种潜在的风险,让债权人变得坐立不安起来。


  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假设甲公司设立时由大股东某实力雄厚的A公司和两个小股东B、C出资,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借了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用以投资某一领域,借款合同中并未限定借款的用途。乙公司当时认为,A公司大名鼎鼎,并且有着良好的资信记录,它是甲公司的大股东,万一与甲公司产生纠纷,甲公司的各个股东按出资比例对自己承担偿还,有A公司这个股东在,不管怎样都有能力如数偿还自己借出的这笔款项,于是借给了甲公司。这笔债务尚未到期时,A公司认为其在甲公司的投资不符合自己未来的发展考量,于是决定以低于自己出资时股价的价格将自己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两个股东B、C,甲公司注册资本仍保持不变,但B、C两个股东决定重新为甲公司设定经营范围,转而投资房地产业。不久,房地产业遭遇经济危机,甲公司的偿债能力遭到了极大的削弱,极有可能面临破产。这样,乙公司原本基于对甲公司大股东A公司的信任而借出的那笔款项,在此时发生了改变,乙公司在借款之初所预计的远期利益面临着危险。


  换一种角度来考虑上面这个例子。如果要求A公司在退出甲公司的时候需经得债权人乙公司同意,这种情况下,乙公司肯定不会同意,那么,A公司又无法退出,A公司作为股东的权利也受到了挑战。


  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如上面所举的案例,A公司退出甲公司,乙公司觉得自己的长远利益可能受到不可预计的因素干扰。如果甲公司在A公司退出时告知乙公司该重大股权变更事项,乙公司就能够根据这一情势的变更,来善意地重新考虑如何在不违反先前约定的情况下进行调整,比如与甲公司友好协商,变更原合同,在原借款合同上附加担保条款以获得一定的保障,而又不影响甲公司的正常运营及战略转型,更不会影响到A公司的退出。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怎么写及其相关问题,。《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企业法人破产,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行使相关权利。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二、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法律对清算组成员作出上述具体要求,是因为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法行使一定的职权,并履行相关义务,非如此不能顺利完成清算工作。


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应从依法维护破产企业财产,确保债权人利益出发,尽量减少债权人损失。清算组成员在提出清算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时,应做到让债权人公平、合理、合法的取得受偿。


清算组成员在执行管理、清理、估价、变卖公司财产过程中难免不会有人徇私舞弊,从中得利,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实施了非法行为,知情者应当举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对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相关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


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清算组做出的违法决定、违法清算行为,公司的股东会可以不予认可,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或者裁定其清算行为或者清算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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